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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合作联盟经费保障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创建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联盟和合作单位自筹资金、行业和企业等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条 联盟资金由理事会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条 使用联盟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规定纳入学校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联盟专项资金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条 联盟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联盟用于引进、聘任一流专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联盟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联盟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联盟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管理费。指联盟在实施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论证、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六条 每年末,联盟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条 联盟应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确保联盟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资金按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八条 联盟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支出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联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与联盟资金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联盟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学术成果贡献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联盟经费参照考评结果在各单位间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理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