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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合作联盟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第一条 资源指创建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所需的人员队伍、经费投入、工作空间、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要素。

  第二条 联盟依托联盟秘书处等管理机构,实行联盟内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机制。成员单位建立资源档案,实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动态,实现联盟资源整合与共享的“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 联盟单位之间加强教师兼聘、跨校授课、师资进修制度建设,实现优质师资共享;联合开展教改研究与教材建设,实现精品课程资源的协同开发与共享。选派优秀管理干部挂职锻炼,不断提高成员单位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打破人事关系限制,落实“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双聘制度。统筹整合联盟各合作单位相关优势学科最优秀的人员形成各平台创新主体,整合原有相关教学科研平台,逐渐调整为以本联盟为依托、以重大任务及国家需求为牵引、人员交叉流动融合的新型横向教学科研组织形式。

  第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间开放本科生课程和研究生课程,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派、学生互换深度合作,实现课程资源共享。

  第六条 各单位投入联盟使用的科教资源,所有权仍归属各单位。所有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基础科研资源在联盟内开放共享,以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条 需要利用联盟经费新增的大型公共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须经理事会论证通过,资产属于联盟所有。

  第八条 联盟建立公共科技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科技成果等信息公开,促进资源共享。

  第九条 依托联盟产生的所有教学科研成果应同时标注“创建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合作联盟”和完成人人事关系所属单位。

  第十条 联盟内部科研协作产生的科研资源、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归属相关完成单位所有,按照人员和单位的实际贡献排列署名,优先在联盟内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向联盟以外单位进行成果转让和合作, 联盟、成员所属单位以及转让单位之间需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联盟鼓励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转让,并最大限度地保证科研人员的产权比例。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理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